股东知情权官司打赢了,查账还有必要吗?

用户 油腻大叔章律师 的回答

当然要查了,不然前面的官司不是白打了?

大股东找人重新做账是预料之中的事情,但这并不代表着就不能找到问题了;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多是做审计为主,偏于形式化,相对而言找负责任的财务公司或许机会更多一些;

如果有熟识的,常年做假账的老会计就更好了,会比学校出来那些只有证没有实战经验的强很多。

个人理解:

首先,盯着现金流;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

对于民营企业的大股东而言,将公司当成自家钱厢几乎是所有国人的通病,所以要找的证据不一定是隐匿收入、虚增费用、偷漏税等行为;

财务人员大多只会照着单据编假账,并不代表熟知法律法规,所以有些证据足以证明大股东违法甚至涉嫌犯罪,那个时候就主动权掌握在小股东手里了;

其次,关于聘请费用这就仁见仁,智见智了;反正不是几千块的数字,这种属于内审,不是流于形式的一份哄人用的报告可以打发掉的;

如果小股东没有相应的偿付能力,是没有必要在这件事情上折腾的,否则多花出去的钱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只会给自己抨击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理由而已。

需要提醒广大网友们,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维权是要有足够的投入才行的,没有投资维权的意识,就不太可能有好的维权结果!

用户 lv行者 的回答

如果描述属实,说明是非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财报,也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报进行审计。既然是非上市公司,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公司法》赋予股东哪些权利吧。

(1)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对这些权利进行剥夺或者限制。这项权利又包括:第一,查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也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行使重大事项决议权、人事任免权、公司监督权或者决定股票买进卖出,是以掌握公司经营与财务的可靠信息为前提的。因此,各国的公司法普遍赋予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文件的权利,股东查阅权不得以公司章程形式予以剥夺或者限制。查阅权具体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和账簿查阅权;第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指在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重大事实,或公司管理层严重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请求法院选任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权利;第三,质询权。每位股东在股东会上都有权对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或者董事、监事有义务回答这些质询。如果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裁定。

(2)股东的召集权。是向负有召集职责的公司机关,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公司其他机构行使的职权,直接或间接来自于股东会。股东采取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来行使该权利。

(3)股东的提案权。股东在股东会上享有对重大事务的表决权,但是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召集的事由和决议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只能通过董事会所控制的股东会,对董事会提案内容表示赞成或者反对。为保障少数股东的权利,许多国家规定了股东的提案权,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中国《公司法》同样赋予公司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小股东通过股东提案权的行使,能够在股东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向大股东和董事会提出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协调其与大股东或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股东或者经营者控制股东会,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4)股东的人事权。股东通过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因此,任免董事、监事是股东的一项权利。股东有权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机关的董事或者监事。股东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的制度主要是直接投票制、代理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第一,直接投票制。任免董事采用股东会普通决议方式,决议按“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因此,占发行股份总数51%的股东便可独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任免权,而占49%股份的股东对董事的任免无任何发言权。占股份总数51%的支配股东,通过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第二,代理投票制。中国《公司法》规定了代理投票制。股份较为分散的公众持股公司,通过收购投票权,或者收购散户股份,将分散的投票权集中起来,达到一定控股比例时,便可控制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任免。第三,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也称为累积表决权,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少数股东在董事的任免上没有发言权,少数股东无法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进入董事会。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许多国家设立累积投票制度,使得少数股东也能选出自己所信任的董事。

(5)股东的优先权诉讼。股东的优先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资本时,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并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原股东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享有的新股认购优先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为了防止新股发行稀释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损害股东权益,防止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法》赋予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6)股东的分红权。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即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利,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根本目的。股份公司股东虽然可以在股票市场自由转让其股份,从股票价格的涨跌之中赚取差额牟利,但分配股息、红利也是股东投资并获取盈利的一个主要目的。

(7)股东的收购权。股东的收购权,也称为股东的退出权或者回购权。股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股份是股权的基础与计量单位,即股权的享有以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为前提,股权的大小与持有的股份数额成正比,股份是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的象征。

(8)股东的继承权。股权继承问题的解决,属于当事人自行决定的范畴。股权继承问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继承人是否有权取得被继承人享有的股东资格,即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或者投资份额,是否就意味着其应当继承了原股东的股东身份。争论产生的原因,在于对股东资格与股东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与人合性、股东的自益权与共益权等三方面的关系,并对这些方面存在不同理解所致。

(9)股东的转让权。股东的转让权,是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各国公司法为维护资本充实原则,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允许股东以转让出资的方式,来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由于有限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允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但会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加以限制。

总之,现在法律法规还是赋予了股东,中小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规定。作为非上市公司,有些权益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但章程的规定不得和公司法的强制规定相冲突。因而建议中小股东提议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若有明显的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事实,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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