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父病逝与夫妻离婚同日,名下房产继承后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家庭财产说不明白,道不清楚,只要家人们通情达理一般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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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与父亲去世在同一日,还有这么巧的事儿。关键问题是,父亲生前有独立房产,并写有遗嘱赠予儿子。如今,父亲去世了,房子成了遗产了,儿子将要继承房产了。问题出现了,既然儿子取得了遗产,前儿媳认为,应视为夫妻家庭共同财产。虽然说现在夫妻离婚了,但离婚与父亲去世在同一天,说明,并未完全脱离夫妻关系,还有一定的夫妻关系基础,所以,前夫所取得的这份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此,已经向法院提出。

我认为,前儿媳的主张纯属无理取闹。首先,法律规定,夫妻关系中,一方取得的继承或赠与财产,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便前夫这次取得了遗产,也和前妻没有任何关系。除非前夫同意作为夫妻财产。再者,既然说离婚与父亲去世在同一天,大家都处在悲愤之中,有没有时间去办理遗产过户手续?我想绝无可能。在未办理遗产过户手续之前,房子还不属于前夫。但夫妻已经离婚了,你已不再是妻子了,你还有什么理由去争前公公的房产?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但这种事情不会出现在农村,因为农村房子不值钱,没人去争。这些事应该出现在城市,但也没见过,也没听说过,只是就事论事吧!

热心网友回答

您好!

  • 若刘家之子与李家之女离婚时间先于刘父过世,则刘子继承刘父房产之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反之,若离婚时间后于刘父过世(即先发生继承,后继承人离婚),则大概率情况下,刘子继承的房产,属于他与前妻(李家女)的共同财产。

以下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上述结论做一些说明

1.法定继承所得,属于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夫妻财产归属的判定规则,继承所得,除非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否则属于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

  • 法定继承所得,或
  • 遗嘱继承所得,但遗嘱并未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题主描述中提到李家之女的说辞,后半段她说的是对的,看来她还是了解一些法条的——确实,假如李女与刘子在婚姻期间,刘子继承了,那么这个房子确实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若离婚,李女是可以主张分走一半的。

把上面这段反过来说,就是开篇给出的第一条结论:假如刘子与李女离婚时间在前,因为刘家发生继承的时候,李女与刘子已经不是夫妻关系,所以李女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此房。

刘父病逝与夫妻离婚同日,名下房产继承后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但是,假如刘父过世时间早于儿子离婚,而刘子又尚未继承过户此房产,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2.发生继承后,继承人尚未继承房产即离婚

在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中给出这样的说明: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这条解释有两个意思:

  • 一是特指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应继承但尚未继承的财产。
  • 二是在继承人继承完毕之后,继承人的前配偶可以主张分割;继承完毕之前,不分割。

将这条解释套用到题主问题上就是:

假如刘父过世在先、刘子离婚在后,因为刘子取得此房继承权是在婚内,所以如果刘子未来办理了继承过户,那么这套房子将属于刘子与李女当初的婚内所得,为双方共同财产,法律并不反对李女提出分割请求。

但是要注意:如果发生继承之后,刘子选择放弃继承——因为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李女是没有权利干涉的——那么,刘子得不到这套房子,当然李女也将无法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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