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告知书,有什么坏处吗?

不要认罪认罚。

就这6个字,说多了累。

热心网友回答

检察院安排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什么坏处,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分析一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诉法改革期间,新增加的条文,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这是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这项制度,经过近五年的实践,基本上已经趋于成熟,也被广大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所认可,切实在节约司法资源、化解诉辩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运行中的模式,主导作用的是检察机关,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环节、起诉环节或者审判环节都可以提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单独评价的从宽处罚,而是结合自首或者坦白情节,在这个基础上再次从宽,就是更大幅度的从宽。当然,提出的越早,从宽幅度越大。比如,在侦查阶段认可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认罪认罚的,侦查机关会做好记录,随卷移送审查起诉,给予最大的从宽幅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是要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就是又认罪,更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后,要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至于量刑的问题,有的案件会提出量刑幅度,有的案件就会直接提出确定刑期,因案而异。

现在的案件,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找到经验了,他们一边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边允许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争取更大的从宽幅度。因为他认可你的量刑建议,你还没有理由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能一边从宽处罚,一边与辩护律师交锋!

至于你说的好处与坏处,可以这么说,肯定是好处多于坏处。现在,侦查人员素质也高了,科技手段也发达了,司法机关都是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所以定性问题基本不会错的。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作用,这也更加说明你认罪认罚可以享受从宽处罚的优势了。

我要告诉你的是,认罪认罚真的没什么坏处,只要你的案件没什么争议,你就要认罪认罚。还有一点,对事实完全供述了,对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和适用。因此,可以灵活一些,尽量认罪认罚,然后对自己有利的还可以争取,但要把握好尺度,弄不好就被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了,得不偿失。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我还回答了很多法律实务问题,欢迎留言关注,共同讨论提高!@龙哥哥说法

热心网友回答

第一,如果是冤案,要想翻案,难如登天。

我手上就有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业务真实,也交了税,明显的如实代开发票,当事人签字认罪认罚了,判了缓刑。

判决出来后,当事人想了一下,还是不甘心,找我为他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表示,你都认罪认罚了,还冤什么呀,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其实涉案金额这么大,公诉人却主动表示,只要认罪,就建议缓刑,这表明公诉人也看出来案件有问题,可惜他的处理方式是和稀泥。

第二,认罪认罚是有指标的,这导致有些公诉人会强制犯罪嫌疑人签名认罪认罚。

不久前,有个网友加我微信,把他老公的判决书发给我看,签了认罪认罚,建议量刑7年,我看了判决书,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应该属于从犯,可判决书认为是主犯;虚开金额方面,有部分属于金额不是他介绍的,可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分清那些是他介绍虚开的,那些不是他介绍虚开的,干脆就全部扣到他头上。

我问家属,为什么这种情况也签?

家属悲伤地回答,她的律师也表示不建议签,可是公诉人说不签就建议9年,害怕啊!

认罪认罚制度,让公诉人、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降低了证明标准。通俗的说,那就是你都认了,我就没必要花心思去审查了。

第三,如果庭审过程中,法官问:“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量刑进行调整,你是否同意?”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千万别说同意。应该说如果量刑重于建议刑,就不同意;轻于建议刑,就同意。

很多当事人认为签了认罪认罚,检察院出具了量刑建议书,法院就是按照量刑建议书判了,大错特错!

我就见过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也是网友加我微信,发给我的,检察院建议量刑1年,法院判了1年6个月,当事人悔得肠子都青了。

为什么多了6个月呢?

判决书给出的理由是,综合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认为检察院建议的刑期过轻,因此酌情多判6个月。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的弊端在于,就算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既然当事人都认了,司法机关也倾向认为没错。就算建议的刑期过重,当事人都认了,司法机关也倾向于认为没过重。

总结就一句话:你签字同意的,就是合理的;对你不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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