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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大家再熟悉不过的社交工具,使用它进行日常沟通交流非常的高效便利,但是,也有不法分子打起了微信号的主意。两年前,汕头市潮南区几名年轻人就走上这样一条歪路,他们共同出资,合起伙来盗取别人的微信号,从中牟利。殊不知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他们最终也受到法律的惩处。

被告人郑某禹、郑某峰、周某潮,还有另案处理的周某锋都居住在潮南区峡山街道,他们有的无业,有的是个体户。为了赚钱,2020年他们动起了歪念头,几个人商议合伙盗取微信号的事情。

几个小年轻凑了差不多一万块钱,他们用这笔钱购置了手机、电脑、手机卡等设备,因为平时都喜欢玩游戏,他们也由此为切入点,开始了他们的诈骗活动。

据郑某禹等人供述,他们先是通过在QQ群、微信群,发布一些送游戏皮肤的广告,引诱被害人按照广告的方式添加其为好友,然后再冒充腾讯公司的客服人员,根据事先的话术本内容,以免费领游戏皮肤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和验证码,并引导被害人解除微信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禹、郑某峰及周某潮等人负责财务管理、培训、发放工资等主要工作,具体的诈骗行为则由他们所雇佣的被告人叶某纯、同案人刘某燕等9人来完成。

同案人刘某燕说:“我说发微信号给我,然后就可以免费送(游戏皮肤)了,然后(他们)就把微信号发过来,还有他的登录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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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账号和密码后,郑某禹等人通过修改被害人的微信账户密码和微信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实现对被害人微信账户的完全控制。每成功骗取一个微信号,雇佣人员都能够获得提成。被告人叶某纯说:“我们拿提成,还有固定工资,固定工资一个月两千元。提成一个10元,还有二十的三十的,还有四十的,要看年份。”

令人吃惊的是,从2020年4月开始从事诈骗活动,直至2021年5月案发,郑某禹犯罪团伙骗取微信账户多达10929个。大多数受害人都是小学生,而这些微信账户,则被这些犯罪分子以单价人民币2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赵某鹏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10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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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郑某禹、郑某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19日,被告人周某潮、叶某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禹、郑某峰、周某潮、叶某纯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潮南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禹、郑某峰、周某潮、叶某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潮南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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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法院法官马卫南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审理,潮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禹、郑某峰、周某潮、叶某纯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潮南法院法官马卫南说:“本案的被告人郑某禹、郑某峰、周某潮、叶某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同时,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禹、郑某峰、周某潮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叶某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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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鉴于被告人郑某禹、郑某峰、周某潮、叶某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禹、郑某峰、周某潮、叶某纯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相关情况,潮南法院审理后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2021年12月28日潮南法院对郑某禹犯罪团伙作出判决:

被告人郑某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郑某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周某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叶某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单单此案,受骗微信账号就超过1万个,着实是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法官提醒

如今,微信账户不仅是公民对外沟通交流的主要通讯工具,其实名登记的金融理财、生活服务、交通出行、消费购物等功能,更是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涵盖其中,大家一定要提高防骗意识,保护好账户密码,不要给黑灰产业链有可乘之机。

俗话说,生财有道,但总有人会选择一些歪门邪道当做生财之道,本案中几个年轻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牟利,得来的钱虽然一时爽快,但等待自己的却是万丈深渊,教训可谓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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